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9-18 14:0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河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3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6〕70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具有正式学籍且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综合素质考评良好以上(含良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家庭经济困难,并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从申请学年起,按前一学年学习总成绩排序,两学期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需在专业(班级)前25%以内;

(5)前一学年积极加入义务劳动、社会实践、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加入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每年9月,学校依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考虑各学院的情况分配名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贷款比例较高且管理绩效较好的学院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上予以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学校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明确班干部、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等各类人员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中承担的责任,各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在本学院公开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我校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建议申请,并递交《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2、各学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充分讨论下,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对初评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按规定格式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复审,建议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拥有或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及处分的;

(7)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的;

(8)有不诚信记录的。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国家奖学金资金并经过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在评议国家励志奖学金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的学院,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究学院负责评审人责任并收回资助金额。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不定期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外,还将依据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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